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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勞工納保障 增防過勞條款
Jun 18th 2013, 22:12

自營派遣等 所有工作者均適用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謝文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並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由原先只佔勞工總數六十五%的十四類勞工擴及所有「工作者」,人數達一千零六十七萬人,除原本適用的勞工外,包括計程車司機、攤販等自營者、志工、實習生、派遣工均納入保障。

若致員工過勞 雇主最高罰30萬

這次修法增訂「防過勞條款」與「六輕條款」;前者規定雇主應規劃及採取安全衛生措施,包括健檢、縮短工時等措施,預防員工因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違者要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若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最高可處三十萬元罰鍰。

訂六輕條款 未落實安檢罰300萬

「六輕條款」則規定凡是從事石化業或製造、處置、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達一定量的危險性工作場所,如果未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且因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發生火災、爆炸導致有人死亡、三人以上罹災,或一人以上罹災且須住院治療等職業災害,要處卅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這次修法對於未成年人及婦女也提供更多保護規定,例如未滿十八歲的勞工,經醫師評估有影響健康之虞時,雇主應變更其工作場所、縮短工時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違規業者要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懷孕或生產後未滿一年的女性勞工,雇主應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例如專櫃小姐若懷孕,雇主應允許她在沒有顧客上門時可坐著,不得強制要求久站;SOGO百貨專櫃小姐陳芝穎受訪直說:「非常好!」

這次修法也新增「勞工主動迴避危險權」,賦予勞工可以基於安全考量,自行決定迴避危險的權利,勞工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可以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因此將勞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否則將被處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也規定像營造工程,若小包商只出工人,大包商卻未提供安全機具及環境,導致小包工人發生職災,大包商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一位營造公司溫姓副理受訪認為合理,表示將依法照辦。

勞檢員嚴重不足 勞團呼籲檢討

不過,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憂心表示,本次修法雖新增許多雇主義務與責任,但多為概略性規範,未來訂定相關子法恐有更多挑戰;勞陣聲明也指出,截至去年三月全國勞動檢查員共計兩百九十四人,平均檢查人力約每十萬勞工有○.二七名,遠低於國際標準,如歐盟建議量為一.五名、瑞典二.九名、芬蘭一.六名、英國一.一名;在國內勞檢員嚴重不足下,如何建立有效監督機制,不致使新法空有條文卻無從落實,勞委會應檢討配套以確保新法落實。

工傷協會一位專員昨日說,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三讀,但未通過受害工人最關心的「雇主致員工過勞死,應課以刑責」條文,他們希望勞委會及立法院能儘速補好這次修法的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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