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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勞工局提醒雇主 颱風假不可扣薪
Jul 10th 2013, 13:06

記者黃志政/台中報導

今年第7號颱風蘇力已持續增強為中度颱風,氣象局最快將在11日白天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特別提醒各事業單位,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目的及概念不同,不可以扣發薪資獎金或強迫補上班。

台中市勞工局指出,颱風假不是假,不能用勞基法中的放假方式處理勞工的權益,雖然自然災害亦難歸責於雇主,但雇主本應造福勞工,雇主不得視勞工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局長賴淑惠表示,凡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經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因而未出勤;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但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但勞工居住地區或勞工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等情形,都屬於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雇主本應造福勞工,宜不扣發工資。

賴局長進一步指出,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對於應雇主的要求而勉力出勤的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工局也呼籲事業單位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員工在颱風假當日出勤執行職務,尤其是有外送之飲料店、小吃店,甚或大型百貨公司及電影院等行業,以維護勞工生命安全,並避免職業災害之發生。如對勞動法令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市府1999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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