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日益普遍,但類似交易行為是否應該課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貨、銷貨方式經營,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如果只是上網拍賣二手衣物或是用不到的新品,則不必課稅。(黃悅嬌報導)

網際網路普及化,民眾的消費購物習慣也跟著產生結構性改變。針對網路交易行為增加,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民眾搞不清楚網路交易是否應課徵營業稅?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依法課稅,網路交易與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一樣應課徵營業稅。因此,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貨、銷貨方式經營,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果只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物品或是全新而不適用物品則不在課稅範圍內。

國稅局指出,網路交易的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的貨物銷售額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arle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